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盐业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