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盐业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