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合理布点、及时调运、保持合理库存,造成食盐市场脱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