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