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