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和储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凡到达车站、港口的食盐,各铁路货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应当查验准运证。没有准运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对违法盐产品先行登记保存的,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