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食盐的运输、储存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与非食用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设明显标志。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