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