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