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