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第三十四条有效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