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协商;尚未组建区域、行业工会的,可以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职能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