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