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协商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企业方应当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