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本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