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