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