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