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