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