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