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