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