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