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