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