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