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