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