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