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