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