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