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