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