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