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