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