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