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