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