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