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