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