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