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