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