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后签订管理协议,明确使用性质和收益权,并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日常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