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客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