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