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并依法举行听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成本和造成的损失,应予相应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