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三)维持车厢内的乘车秩序,维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持车容整洁、美观,做好安全行车提示,积极疏导乘客,及时向乘客报清线路站点名称和车辆行驶方向;

(五)不得越线(站)营运,不得在站点滞留拉客,不得无故拒载或中途逐客,不得在站点外上下客;

(六)按照规定的票价收费,向乘客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执行查验票证规定;

(七)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后序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

(八)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