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票价收费的;(二)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持有电子乘车卡的乘客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