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为6—8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重新组织下一轮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