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为6—8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重新组织下一轮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