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得停止城市公共汽车营运。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