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燃油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市区二环路内,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重油的茶水炉、炊事灶、炉窑及单机容量低于7兆瓦(10吨/时,下同)的锅炉,已经建成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原有或者新建、更新单机容量7兆瓦(含7兆瓦)以上燃用煤炭的锅炉,必须采取高效除尘等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